增值税营改增后,装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明确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在使用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对于丢失抵扣联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若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若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只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无需提供抵扣联。
综上,发票联与抵扣联在处理丢失情况时的政策略有不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同时,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等资源可为相关人员提供专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