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处理方式分为三种:
(1) 若丢失的是空白未开具的发票,销售方需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失窃,接受处罚。随后,由税务机关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在税务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声明需包含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发票盖章情况。
(2) 若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应在申报、报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将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
(3) 若丢失已开具的发票中一联(两联未全部丢失),销售方应允许购买方使用未丢失的联次进行税务认证和记账,并保留复印件备查。
购货方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如下:
(1) 若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货方需携带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若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货方需凭记账联复印件至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后,携带《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