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填好审核意见,日期。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填好审核意见,日期,报送监理单位。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填好审核意见,日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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