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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收购有免税农副产品和不免税的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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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和不免税的农产品,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不免税农产品的部分,可以抵扣13%,要注意购进也需要分开核算。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贵公司销售不免税蔬菜按照13%计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不用担心税负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