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和税收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你单位购买沙、石子、水泥,应当由收款方开具发票;
2、如果对方是个人,且是偶然行为呢,比如个人采集的沙,交易金额很小(一般不超过200元),那么,可以根据收款人手写的收款收据,在你单位履行内部报销程序后,作为记账依据;但是,石子和水泥不可以。必须凭借发票入账;
3、如果采购的金额很大,但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做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4、你的问题是:可以做账么??我的回答是:可以做账,但是,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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