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是一种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不符合行政强制的范畴.根据中组部和国家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可见对这种处理是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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