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谁的过错更大呢?还有,实际生产销售这样建材的供应商应如何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依据《建筑法》第5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复检、复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但施工单位没有进行相应的复检、复验就使用了这些材料,而最终经鉴定工程质量缺陷确实是甲供的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质量缺陷引起,则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属于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承担责任。至于谁的过错更大,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由办案法官自由裁量。至于材料供应商,应根据甲方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的约定来承担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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