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宗旨和范围
Incoterms旨在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国际规则,以减少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常常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这可能导致误解、争议和诉讼,浪费时间和费用。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此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修订,现在是在2000年版本中进行补充和修订。
Incoterms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有形货物,不包括无形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误解之一是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另一个误解是人们有时错误地认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实际上,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Incoterms的主要修订目的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例如,1980年引入了货交承运人(FCA)术语,以适应在海上运输中出现的非传统交货点。1990年,引入了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可以替代纸面单据的规定。
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通过其各国家委员会广泛吸收了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Incoterms 2000与1990年版本相比,变化不大,因为Incoterms已经得到世界范围的认可。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以及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2000年版本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但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以及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变更。
《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四组:E组(启运)、F组(主要运费未付)、C组(主要运费已付)和D组(到达)。每组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