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种类分为异地邮寄与电报两种结算方式,由收款人选择使用。两种方式均需生成一式五联结算凭证,分别为回单、委托凭证、支票凭证、收款通知与承付通知。这些凭证在托收承付结算过程中分别用于收款人确认、付款人委托、支款、收款通知与承付通知,确保款项的准确划拨与确认。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异地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使用托收承付进行结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时需遵循一定的基本规定,包括理解托收与承付的定义、明确适用条件与结算程序。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需符合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需明确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并遵守发货结算原则。托收金额起点为10000元,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电划速度更快,托收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分为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在承付期内,若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可提出拒付意见,并填写拒付理由书,银行会根据情况执行强制扣款或部分拒付处理。
若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银行账户内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不足部分将被视为逾期付款,需按每日0.005%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直至款项付清或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同时,银行会随时监控账户状态,确保逾期未付款项及时划拨给收款人。
对于异地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情况,付款人需承担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与扣付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若付款方三次拖欠货款,银行有权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停止对该付款人的托收服务。若收款人继续办理托收,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拒绝受理托收凭证,并注明理由。
在处理拒绝付款时,若存在正当理由,如合同未明确约定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商品未按合同规定到达或存在质量问题等,付款人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并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收款人若认为付款人拒绝付款理由无理,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包括商品发出、委托收款、传递托收凭证、付款人承付、承认付款、银行间款项划拨与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等步骤。通过遵循这些步骤与规则,确保了异地交易款项的准确、高效与安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