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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发票退回的处理程序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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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后,若需处理销货退回、开票错误等情况,且不满足作废条件的,或因部分销货退回及销售折扣,购买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该申请单需附带蓝字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如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方在申请单上无需填写蓝字发票信息。

贵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将原认证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和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应冲销原材料成本。

一般纳税人若在取得专用发票后进行认证抵扣税款,之后出现销货退回或销售折扣,需由购买方提出申请,并在申请单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相关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若因开票错误导致购买方拒绝接收专用发票,销售方需在认证期限内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中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关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