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六位地区编号与地理位置紧密相关,可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具体而言,该编号的第五六位代表区或县的代码,第三四位是地级市代码,前两位是省份代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进一步细化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该通知被分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文件指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没有特定含义的代码。对于已获取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识别号将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采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利,同时防止代码重复,确保全国范围内每个纳税人都能获得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该识别号本身不带任何特定意义。
文件特别强调,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在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必须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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