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建议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尽量填写开票人、复核及收款人等信息,以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完整,防止潜在的税收风险。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按照号码顺序填写,确保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有助于提高发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因信息缺失或填写错误导致的经济纠纷或罚款。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记账凭证需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需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虽然发票管理制度上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列出开票人、复核和收款人名称,但从完善内部管理和避免税收风险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如实填写这些信息。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透明度,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避免因信息不完整或错误导致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