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设备只是暂时停产,而非永久停止使用,那么设备折旧仍然需要继续计提,摊销也应继续进行。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停产期间的设备折旧并非直接与生产活动相关,因此该期间的折旧费用应归类为管理费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其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意味着,企业在设备停产期间仍需继续计提折旧。
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只需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孰低进行计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无需计提折旧。如果固定资产不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其折旧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同样,摊销费用也应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应归类为管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不满足,固定资产都不应被视为持有待售资产。
因此,对于暂时停产的设备,企业应当继续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和摊销,将其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企业则应停止计提折旧,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孰低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