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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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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珠海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各方权益与责任,确保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生活秩序,珠海市特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四万平方米以上,配备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的居民生活区,零星开发住宅可经市政府规定合并为住宅小区。

物业,即指这些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业主则是物业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经业主授权,可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则需具备相应资质,负责日常维护、修缮、环境管理等工作,如绿化、交通、治安和环境卫生等。

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业主需行使管理权并遵守业主公约和相关规定。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和经营型管理。

市房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和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物业管理事务。街道办事处则负责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1996年11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