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发票再不能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年度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该项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十几年前的发票再不能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年度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该项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