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教师资格证书不慎遗失时,持证人应首先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提出补发申请。依据《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持证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随后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会核实持证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文件后予以补发,并在证书的备注页上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将与原编号保持一致。
具体补办步骤如下:首先,下载并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提供原件两份,要求贴2寸照片,其中一份由人事处留存,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其次,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复印件一份,此表需从个人档案中取出。再次,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附上1寸照片一张,所有照片需为同一底版。最后,需由现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并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
在此期间,持证人务必确保所有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以避免补办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补发的证书将作为持证人资格的官方证明,因此必须妥善保管,避免再次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