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事宜。对于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系列及来自其他单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学校有专门的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将依据本细则制定,并在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执行。
在处理需要依据第六条授予学位,或者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时,校学位委员会将采取全体委员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决定过程中,委员们将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的有效性要求至少得到在场委员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最后,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这是其权威的体现。所有关于学位授予的规定,都以此委员会的解释为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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