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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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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风险,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无论其是否需遵循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其防火设计与监督工作均需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在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管理中,坚持预防为主,明确责任主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项防火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第四条 包头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工作,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工作进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执行相关任务。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与防火工作相关的事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需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防火监督,并针对监督意见进行及时整改,共同保障工程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