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违规补课收入,取消评优资格,对党员教师给予警告处分。
2015年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2018年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条明确指出: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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