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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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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负责收取和组织上交。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财政局,确保及时足额。这种安排有助于监管和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合规性。

预算支出则需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市财政局的审核,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则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资金,并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如果企业因财务隶属关系的改变导致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应同时办理预算划转,以确保预算管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在年终时,市财政局应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这一过程确保了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总结和最终确认,为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了对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的准确了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制定《太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并政办发〔2012〕1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及职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附则7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