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特殊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制。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一般由5位(含)以上股东认购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并以各自股份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可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
缺点: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股东的个人责任。
2、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两位(含)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合伙协议约定了出资比例及亏损承担比例,第三方还是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超过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人之间可以追偿。)
优点:风险牵制和利益共同体,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合”。
缺点:对合作伙伴要求较高,任何一个合伙人在执业中的失误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殃及全局。
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其实也就是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s),区分以下情况履责: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