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二、办理材料
需盖申请人公章,要素要全,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需盖业务委托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和电子文件。
需盖业务委托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需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需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
合同要素要齐全,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租赁办公场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口岸对外开放码头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要有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验收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对船舶提供岸电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经省、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有特种设备设施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的船员聘任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试运行提供,需经专家评审通过)。
合同要素要齐全(签字、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有效期等),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租赁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仅限船舶生活品供应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理货除外,均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须经专家评审通过(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有码头经营设备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经营单位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建设项目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网上申办账户和密码,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7年)
23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2017年)
第三部分“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41项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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