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1、职工工资,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以上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第9条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多余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以上具体可以参考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应和银行沟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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