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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指5%的营改成5%的增,还是17%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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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指原来交营业税的行业改交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有多款,改后的增值税税率也根据行业个企业性质不同税率也不同。比如原来的服务行业改为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百分之六。建筑行业有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五,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定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 *** 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营改增是指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按我国原税制,一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一部分业务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为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都要进行营改增,目前营改增的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百度搜索“营改增培训资料”

出租汽车、提供运输劳务共取得含税收入40 000元(未分开核算),由于出租汽车的适用税率为17%,运输业的是11%,按《增值税条例》规定,未分开核算从高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所以,该题应交增值税=40000/1.17*17%+10000/1.17*17%=7264.96元

销项税额

120万元+18万元+(212/1.16*6%)=150万元。

进项税额

24+34=58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

150-58=92万元。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广告业应税范围征收的,营改增后一般由国税负责征收,你单位美工制作业务无论从经营范围(广告业是需要工商局实质审核的,经营范围一般表述为“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兼自有媒介广告发布”)还是实际经营内容,不应属于营改增或增值税征税范围,业务上同文印店类似。但考虑重新转回地税难度较大以及小规模企业即使加上文化事业费也才6%的税率,与原地税税率5%差不多,建议还是维持现状,按实缴纳文化事业费为上策。

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范围,比如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研发技术服务等。具体的只能问专管员呀,他怎么能不知道呢。

你拿着税务登记证到国税营改增窗口问问,问下你们公司现在有没有添加“增值税”税种。因为如果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即使你没有办理营改增的手续,系统都自动添加了增值税的税种。

打电话不成,直接去税务局问,看把你公司划在什么行业里了,你自然就知道了。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建议尽快联系国税,北京的营改增基本完成了,绝大多数企业都已经结束第二个月的申报了,你一直没申办下来,那9月和10月的税你怎么申报呢?应该是填完表格就要参加税控系统的培训并购买新的税控系统,然后就可以购票和申报了。可能是由于最近营改增企业较多把你们漏掉了,你可以联系专管员或者你们区的税控服务商咨询培训和购买税控系统的相关事项。

1、增值税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两类,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实行抵扣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收。

2、从营业额来看,目前很多餐饮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5月1日后,这部分餐饮企业缴税的综合征收率会降到3%,相比之前的税率5%,税负将明显降低。例如,一家餐馆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需要缴纳5150元(103000×5%)的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在征收率为3%的情况下,只需要缴纳3000元[103000/(1+3%)×3%]的增值税。按照这一比例,“营改增”将让餐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41.75%。显然,相比当前的税负,“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定会降低。此外,餐饮业还有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而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存在起征点,对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餐饮企业,原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过渡期,应该还会延用之前的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增值税。

3、对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减税是建立在有进项抵扣的前提下。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其特点是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等。从采购食材、加工食材、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例如,一家餐馆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2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10万元(200×5%),“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7.57万元[200/(1+6%)×6%-〔20/(1+13%)×13%+10/(1+17%)×17%〕],应纳税额相比之前也降低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