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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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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2005年对学位证书的编号方式进行了调整,以提高识别度和管理效率。以下是新的编号规则概述:

1. 普通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证书(统称三级学位)的新编号为16位,由授予单位代码(前五位)、学位级别(第六位,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年份(第七至第十位)和顺序号(最后六位)组成。

2. 对于普通学士学位中的特殊类型,如双学位和第二学位,会在第十一位使用字母"S"和"E"加以区分,其他部分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一致。

3.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证书在开头标注"C"以区别,接着是16位数的序列号。函授生的学位证书在第十一位用字母"Z",其余部分与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相同,总位数为17位。

4. 专业学位证书在特定位置印有缩写"Z",其后编号也为16位。除了第十一位用字母区分专业外,其他规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一致。例如,法律硕士用"F",教育硕士用"Y"等。

5. 教师攻读硕士学位证书以字母"Q"开头,表明其特殊性,后续编号遵循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的格式。

这些调整旨在为学位证书提供更清晰的标识,便于管理和查询,确保学术认证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