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扣除的比例是2%。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会费。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它具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工会经费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