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因此,如果外贸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目“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物流公司开具的代理运费发票(6%的增值税税票)需要计提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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