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教育法》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
以下是《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应尽义务的基本内容: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