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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第七章 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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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具体来说,职工教育的经常性费用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这部分费用由企业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从上级拨款中开支。若经费不足,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中的业余教育费用,应专用于职工教育。这意在强调,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在组织业余教育活动时,应将相关费用用于提升职工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三十三条说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应由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机构进行监督。当年未使用的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对于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隶属关系,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办学。所需经费则从这些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确保统一办学资源的有效调配。

第三十四条强调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以保证资金用于其初衷,即提升职工教育水平。

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财政拨款的职工教育经费应随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确保教育资金的可持续投入。

最后,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资助学的形式,积极参与和支持职工教育事业。这不仅能够拓宽教育经费来源,还能激发社会各界对职工教育的重视和参与,共同促进职工教育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