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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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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项目类别、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同时明确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重要规章项目。

  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类别包括年内审议项目、适时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年内审议项目应当在当年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适时审议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当年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调研项目应当在当年开展立法调研。

  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中未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适时审议项目,原则上应当优先列为下一年度年内审议项目;调研项目优先列为下一年度适时审议项目。

  市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政府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具体编制工作参照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执行。政府规章制定五年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研究,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立项申请: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第八条 申请列为年内审议项目或者适时审议项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建议书;

  (二)立项论证报告;

  (三)规章条文初稿及其注释稿;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

  (五)调查研究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汇总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列为调研项目的,可以只提交前款规定的立项建议书和立项论证报告。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九条 立项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超越本市规章立法权限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有解决措施的;

  (四)不符合本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情形。第十条 列为年内审议项目、适时审议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立法必要性、紧迫性;

  (二)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要求。

  列为调研项目,应当具有立法必要性,且已经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展开初步调研、论证工作。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立项条件,对立项申请和公众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编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