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1)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和参与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相互协调的原则。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三)公安机关的职权
1.立案权
公安机关有权对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
2.侦查权
(1)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技术侦查、通缉等侦查措施。
(2)有权决定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3)有权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传进行执行。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
(5)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6)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7)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执行权
(1)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罪犯的执行。
(2)对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其他职权
撤销案件权、移送审查起诉权、对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等。
(四)其他侦查机关职权
1.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侦查中与公安机关职权相同。
2.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安全保卫机关,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领导。
职权: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3.监狱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职权范围包含:
①刑罚执行权,死缓、无期和有期的执行;
②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此处同公安机关的职权,讯问、勘验检查、提起公诉等);
③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没发现的新罪行的,移送检察院处理;
④监外执行,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级监狱机关批准;
⑤死缓罪犯,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死缓期满提出减刑建议;
⑥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⑦刑罚执行中认为判决有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移交法院或者检察院处理。
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走私犯罪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