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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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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

首先,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业主自治原则的尊重和保障。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有权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项进行决策。例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基础,通过这些规则,业主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共同行为。

其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其成员,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若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不称职行为,业主有权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予以更换。

再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也是业主共同决策的重要内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居住体验和生活品质,因此,业主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必要时通过共同决定解聘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筹集资金以及改建重建等事项,这些均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例如,使用维修资金进行设施维修,可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而改建重建则可能涉及建筑物功能的提升或外观的改变,这些都需要业主共同决策,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业主共同利益的保障和对业主自治原则的尊重。这些共同决定的事项涵盖了业主生活的多个方面,确保了业主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上能够拥有话语权,并通过共同决策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