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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固定资产属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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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都属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在前述税法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