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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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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一条强调,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合农民,一旦违反新农合制度,都将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理公正,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于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保障新农合工作的规范进行,同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规行为投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六条列举了政府工作人员和新农合机构可能面临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如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参保、挪用基金、编造虚假数据等,严重者将面临撤职或开除处分。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报销违规、超范围收费等,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撤销资格,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对于参合农民的违规行为,如骗取基金,也将被罚款并追回损失,严重者将受到警告处罚。

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从重或从轻处理的规定也有所体现,同时强调轻微且及时纠正的情况可以免予处理。

最后,该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之前的相关通知,明确了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将优先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