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反映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旨在明确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与责任。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包括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如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以及承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与承控主体。后者则包括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如市场监管局、商务部门等,以及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这一分类强调了主体间相对关系。李昌麒教授提出了三种分类: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与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则侧重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旨在明确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与责任。通过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与功能,为经济法的实践与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扩展资料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