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协会章程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促进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全面推行扬州大学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青年团员组成的团体,接受扬州大学团委的指导,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弘扬雷锋精神,努力使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成为社会新风,推动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组织以服务为宗旨,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二章  任务及目标

第五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学校及社会提供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整体素质。

第六条 积极配合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 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一助一”结对帮扶、扶贫开发、抢险救灾、绿色环保、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作需要帮助的组织及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规划、组织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与省内外大中专院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学习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扬州大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请成为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领取相关证件。

(四)根据服务时间,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服务。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或独立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以志愿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由校青协及各院青协主要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校青协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常务理事会,本协会的主要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大工作由理事会开会讨论,理事会实行定期例会制,由常务理事会指导监督各院理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负责全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

(二)选举协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三)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四)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

(五)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六)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 。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部门,每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部门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志愿活动的开展方向,监督、管理各院及各部门的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选、推荐优秀集体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接受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后填写的服务项目登记表,监督其活动。

(八)负责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九)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本协会的基层单位,接受校团委领导,并积极配合校青协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学校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协会经费,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团组织、各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在校评优及省级或国家级评选中进行推荐。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组织负责。

(二)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三)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四)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五)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奖章;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2-4项规定执行。

(六)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

(七) 校五四评优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学校将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扬州大学委员会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纪律条例

为了监督志愿者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实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由理事会讨论并制定本纪律条例(试行)。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制度建设,为内部成员奖惩提供标准化依据,为了协会成员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去。

本纪律条例分为总则、基本纪律条例、评优纪律条例、干部选拔纪律条例、内部财务管理纪律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协理事会所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加强协会纪律管理,依《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纪律条例。

第二条:本纪律条例适用于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各学院分会可以参照此条例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本着志愿精神,认真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协会成员权利平等,有监督、批评、举报、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基本纪律条例

第五条:认真遵守《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及本纪律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作为青年志愿者参加各项活动,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协会精神,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条:尊重和爱护协会会旗,经学习后要会唱“志愿者之歌”。

第八条:各项志愿活动、会议、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干事须向部长或分管理事请假;部长或副理事须向理事长请假,且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当时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全,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例会、值班总计达到2次,部门例会时由部长根据实际情况给与批评;无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长报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应及时了解实际情况严肃处理,严重的报给校团委,经同意后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十条:志愿活动、例会、值班请假累计达3次以上,由部长或副理事报理事会备案,请假累计达5次,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做好志愿服务的同时,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原则上不允许协会成员有挂科,情况严重的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协会各个部门、全部成员应和睦相处,团结共进,不允许搞小集体,妨碍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2/3成员对部长或副部长的工作不信任,经报理事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职。如协会2/3全体成员对理事会不信任,报校团委处理,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协会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讨论,得到2/3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违反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后,强制退会。

无故不出席协会会议,不参加协会活动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会将予以劝退。

第三章:评优纪律条例

第十六条:参照第九、第十条,协会成员若经部门会议批评和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凡具有评优资格的协会成员均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各部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相应成员参与整个协会评优,最终评优名单由协会部长级以上会议2/3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全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已经被评优的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过,交由校团委参与评选。

第十九条:协会成员对评优结果有质疑权、申诉权,可向理事会或校团委反映。

第四章:干部选拔纪律条例

第二十条:协会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协会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公开选拔,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新一届理事长由协会副部以上参加竞选,由本届理事长确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院青协会长及优秀会员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经理事会考核通过,参与校青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干部应符合能够做好带头模范工作,弘扬“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协会精神,以身作则,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推进协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照十三条,协会成员有弹劾协会干部的权利。每学期末,理事会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坚持“能者上”原则,进行人事调动。

第五章:内部财务纪律条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捐助、团委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不合法的收入,协会成员有举报不合法收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扬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外联部负责获得社会支持的任务,获得的经费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成员不得利用协会网站、海报、会旗、工作证等财务谋取私利,理事会一经查实,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透明化,接受全体协会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