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形包括多种,关键在于主动向有权机关或组织投案。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直接投案。这是最直接、明确的自首方式。
其次,因病、因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投案亦属自首。只要最终是自己主动承认罪行,即符合自首条件。
再次,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主动投案,只要能证明是主动投案,同样视为自首。
犯罪后,如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只要在这一过程中主动归案,也应认定为自首。
接着,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或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只要确有投案意图,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此外,经亲友劝说、陪同下投案,或经公安机关通知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同样应视为自动投案。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若再次逃跑,将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的本质在于主动性和自觉性,必须真正履行投案义务,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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