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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会取消吗

admin

目前还不会。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的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3、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现场卫生监督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物品采样工作。

5、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6、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7、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以及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

8、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