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校中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与任命、雇佣以及聘任。
在以往的经济体制中,高校的发展都是在国家的引导下进行,包括招生、专业设置以及学生分配等都是受到国家的计划支配,而且高校的举办权、管理权等权利都是集中于政府,也就是政府对于高校的发展进行集中的控制。
那个时候高校与教师是属于任命的关系,而且教师被纳入到国家干部中,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具体的关系表现与支配与服从。
面对这一关系环境,高校与教师的自主性被限制,不仅限制了高校的自主发挥在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发展,将不利于我国高校在新时代的创新和进步。
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不同时代的需求,教育事业改革势在必行,也就逐渐降低了政府在高校发展中的过多参与权,提高学校发展的自主性。进一步的明确了高校的权利和义务,针对这一转变,可以参考《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年发)。
在不断改革背景下的教师发展,以《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要逐渐的向着被聘任关系转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高双方的自主性,使双方关系更加的平等、公正、自主。
《高等教育法》(1998年)对于高校的发展以及法律地位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这一规定颁布之后,教师与学校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作为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地位进行了一个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专门的关于教师权益维护的法律性组织,基本上采用行政人事模式。
而且高校教师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又是有一定区别的,《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说明,教师是一种事业单位编制下的人员。目前高校与教师的管理上,基本上还是采用行政运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