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的合法性与专业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完成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确保了资格认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工作,且通过所在经纪机构的考核。
第十八条 注册流程由个人申请开始,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审后,提交至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确保行业秩序与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通常为三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需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若出现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脱离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同时在多家机构执业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管理规定的情况,将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和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与注销情况,增强行业的透明度与监督力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并每年度将相关情况报建设部备案,确保行业规范与持续改进。
扩展资料
2001年12月18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1〕128号发布,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全文共五章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