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按《工会法》规定,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应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
合营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应按照中方职工本人实际得到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计算。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住房补贴不宜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
工会会员的会费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工资收入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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