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旨在强化医师队伍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健康。本法将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视为适用对象。医师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医疗执业水平,秉持人道主义精神,承担治病救人,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社会各界应尊重医师,医师依法执行职责时,应受法律保护。
国家推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拥有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实习满一年;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且具备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两年;具备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五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三年或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合格并推荐。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拥有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实习满一年;拥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者,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准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为本机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