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报销凭证所附票据除机构、保险、航空、铁路等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外,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或印制章),并附有防伪标记;收费票据套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或印制章)。另外既使符合有关票据合法条件,但税务和财政部门已宣布作废的票据仍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二、审核凭证所附票据的真实性。
(1)审核票据抬头名称与本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凡对公业务不署名本单位名称的一律不能报销。
(2)审核票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或缺项。大写数字金额一律以汉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为准,不得以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来代替,不得任意运用自造简化字;小写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标点符号要规范,币种符号与数字之间不留有空白。以“元”或“角”结尾应当写“整”字,以“分”结尾不能写“整”字。对票据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对大小写缺项的,应退回予以补齐。
(3)审核票据印章。一看有无财政或税务部门票据印制(或监制)章,二看有无收款单位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章,三看有无收款人签章。正常情况只有印章齐全才视为有效票据。
(4)审核票据票面清晰程度。票据应为上联的复写件,其正面应无涂改、挖补、刮擦等痕迹,背面无文字内容,只有正面复写痕迹,无其它任何更改、涂改痕迹。票据的书写字迹应连贯,前后字迹一致、粗细均匀、书写流畅,无“大头小尾”情况。
(5)审核票据基本内容。发票的基本内容一般为:发票名称、编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购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计、大小写金额、开票日、开票单位、印章等;行政事业性票据的基本内容为:收据名称、收据联次、编号、交款单位(或个人)、支付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计、大小写金额、开票日、开票单位、印章等。对于内容不全的票据不予报销。
(6)审核票据真伪。通常情况下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国税监制的发票加盖椭圆形发票专用章,地税监制的发票加盖圆形发票专用章。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中央。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肉眼可见发票联清晰的菱形水印图案,中间标用“SW”,对着光线可见水印图案呈透明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用紫外线灯照射有橘红色反应。凡是伪造票据一律不能报销。
(7)审核票据笔迹。看抬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字形、运笔、笔顺、倾斜、压痕、笔画粗细、字间排列等是否一致、连贯,有无添、涂、刮、擦或药剂褪色痕迹。根据习惯原因,伪装的字迹可能会出现变形、扭曲,不可能完全以书写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无懈可击的伪装是难以存在的。
(8)审核票据填写是否移位。票据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固定位置,并相应对齐。如果某联次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移位,可能就存在。一般说来假数字在书写过程中往往需要停顿观察,书写速度较慢,容易出现出格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