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
存货暂估入账
采购业务里,暂估入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因为采购入库和发票的实际收到时间往往有时间差,月底的时候,需要财务根据入库单或者合同确认存货,暂估入账。
在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要不要暂估入账呢?
会计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此种情况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总结:
暂估入库: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应付账款/在建工程
次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注:待收到发票,已提折旧不调整
税法上的规定: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但是会计准则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法方式,税收上,要求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实际上,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实务处理时,会比较复杂一些,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