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于江苏省某市区,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
经审核,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外省施工的A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异常。
2016年7月,甲公司与建设方乙公司签订A工程总包合同。工程含税总造价9240.75万元,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当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A工程部分土建项目3330万元分包给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与乙公司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8325万元,并取得丙公司发票含税价款3330万元。
甲公司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8325-3330)×0.2%=9.99(万元),并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贷:银行存款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