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为了确保防火安全,应通过设置防火墙来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设置防火墙,可采用防火卷帘等替代措施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的设置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防火分区应位于每个安全出口附近的防火门范围内。
2. 诸如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空间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共同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 防火分区的设立应考虑与防护单元的结合。
5. 若工程内设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等,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级,并且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疏散楼梯不应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
(2)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若该区域内安装了自动灭火系统,其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若自动灭火系统仅局部安装,则增加的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