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提折旧。在法律意义上,分公司视为一个内设部门。
非转让不可的话,按账面净值销售。如果该设备你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那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交彼抵,不产生增值税。但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那就要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就产生了额外的税负。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分公司,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不会被税务局调整,因此,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的所在地已经“营改增”,那还可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处理,即,租赁给分公司,增值税税率17%,还是“此交彼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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