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教师的称呼包括:师父、先生、教员、教练、教书匠。教师这一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教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利用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座位、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引导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和考试。他们传授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观察、学习、记忆、认知、动手和沟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掌握经验和技能。教师受社会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教育,执行教育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类高素质实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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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义务《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