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包括: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3.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 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是,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 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