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
3. 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4.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6.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7.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8.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9.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